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是否應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契稅條例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但若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課徵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建築物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如需申報契稅,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納稅。未於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對於以上內容,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洽詢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877-979

更新日期:109-01-0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