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逾期未檢驗,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將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車主請注意,您的愛車若超過規定期限六個月未驗車,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後,如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除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補徵自註銷牌照日至查獲日應納之使用牌照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許多車主因疏忽驗車時間,牌照被監理機關逾檢註銷後,仍照常使用公共道路,等到因交通違規被查獲,接到補稅及罰鍰大筆金額稅單,才驚覺沒繳牌照稅,開車上路還要被罰,真是虧大了。

  因此,該局特別提醒車主,請依行照上所載驗車日期如期檢驗,以免逾期未驗車被註銷牌照,致使用道路被查獲而補稅受罰!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1-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