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經打通合併使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可認定為一處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林小姐來電詢問,因繼承房屋土地欲辦理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但林小姐名下已有一筆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且無成年直系親屬可設籍,可否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撫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如欲申請第二處,須有本人(或配偶)之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或已成年子女設立戶籍,方可適用。本案林小姐雖無其他直系親屬可設立戶籍,但該兩棟樓房為相鄰且打通合併使用,可認定為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特別醒您,打通合併之房地須屬同一所有權人或夫妻個別所有才得認定為一處,若房屋為父子或兄弟所有則無法適用。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1-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