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侵占車輛之使用牌照稅,如經法院判決確定,以使用人為課稅對象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其自用小客車借友人使用,該友人把車開走後卻多年不還且避不見面,車子沒了還要繳稅,問如何才能不用繳該車之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民眾的車輛如果遭朋友侵占,經法院判決確定,其被侵占期間應納之使用牌照稅,可改以使用人(侵占人)為課徵對象,惟若未經法院判決確定,仍將維持以車輛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民眾如仍有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1-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