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有民眾反映指出,其坐落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小孩就學於108年將全戶戶籍遷出,但實際仍居住該地,卻接獲稅捐稽徵機關來函應自109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感覺非常困惑。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的地價稅原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計徵,如因就業、就學或其他原因,而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該處地價稅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因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的戶籍都遷出,即使實際上仍居住該地,也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要件,並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以免遭補稅及受罰。

   稅務局提醒,如戶籍遷出後再遷回,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請記得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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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1-03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