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技比賽之門票收入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娛樂稅法規定,各種競技比賽是屬於娛樂稅課徵範圍,應就其所收票價或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本市娛樂稅徵收細則規定,競技比賽是指各種球賽、游泳、武術、射擊、賽車、賽馬等具有娛樂性之比賽,如為臨時舉辦上述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所轄分局辦理臨時公演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該局呼籲相關業者,如未依規定辦理,經查獲除追繳所漏稅額外,還會被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如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的法令規定,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9-01-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