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取得房屋,仍應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為契稅條例第2條之規定。因法院拍賣取得房屋,也是買賣行為之一,依契稅條例規定,買受人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即負有房屋稅繳納義務,並應自法院發給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辦理契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房屋移轉應該由取得人申報繳納契稅,而契稅的課徵,係依照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核算,但是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標購價格如低於房屋標準價格時,則按較低之實際標購價格課徵契稅。

  該局提醒,標購法拍屋應自法院發給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辦理契稅申報,逾期未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1萬5千元。民眾如有其他疑問,歡迎利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9-01-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