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應留意五年內勿再移轉或作他用途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申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重購土地房屋5年內有再行移轉或未作自用住宅使用等情事,將會被追繳原退稅款哦!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有民眾於107年12月28日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並辦竣移轉登記,向稅務局申請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經核准後,於108年12月3日又將該重購地移轉予他人,因有5年內再行移轉之情形,稅務局查獲後即發單追繳原退還稅款。

  該局特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土地申請退稅後,稅務局會在重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連續五年,每年清查該土地有無再移轉或出租、供營業使用以及戶籍是否遷出等情形,一旦查獲有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狀況,將追繳原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1-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