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櫃屋要繳房屋稅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關於民眾設置一個貨櫃屋供營業、工作或住宅使用,是否須繳納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所謂房屋,係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而建築物,係謂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故貨櫃屋非房屋稅課稅對象,但若以螺絲等材料工具將貨櫃屋定著於土地,該屋即為房屋稅課稅對象,應申報繳納房屋稅。

  特別提醒民眾,貨櫃屋所有人應於貨櫃屋定著於土地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若未依規定之期限申報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款外,並將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稅務局籲請民眾注意申報時限,以免受到處罰。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1-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