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已訂立土地移轉契約,請記得注意土地增值稅申報期限!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申報人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內,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其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基礎是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倘超過30日申報,就必須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核算。

  該局舉例說明,張先生如於108年12月24日與他人訂約出售臺中市東勢區土地,訂約日(108年)當期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以下同)2萬元,109年之土地公告現值調漲為每平方公尺2萬1,000元。此時,只要張先生在訂約之日起算30日內,即109年1月22日(含)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即以108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萬元核算應繳納土地增值稅;但是如果超過訂約日30日才提出申報,就必須以收件日(109年)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萬1,000元為移轉現值,應繳納土地增值稅額就會增加。稅務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請注意申報期限,以免荷包失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1-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