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訂約移轉之土地於30日內申報土地增值稅者,仍可適用108年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應如何適用公告土地現值?

  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在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土地增值稅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超過30日申報,則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因此欲適用108年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者,須於108年12月31日前訂約,並於訂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核課土地增值稅,如果超過30日才申報,則依規定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即按109年公告土地現值計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在108年12月31日訂約,依規定應於109年1月29日前辦理申報,但因該日適逢農曆新年放假日,申報期間末日順延至放假日次日,即109年1月30日,請民眾特別留意,務必於109年1月30日前至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利用網路申報系統(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點選申辦櫃檯/地方稅網路申報)完成土地增值稅申報,才可以108年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如對土地增值稅課稅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1-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