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換土地也可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所稱「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也包括「交換」土地在內,因此交換之土地如果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

二、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三、土地所有權人在交換前一年內,土地及地上建物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移轉方式如果是「贈與」,則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請民眾特別留意。

    如果民眾仍然有其他疑問,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1-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