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夫嘉義市政府稅務局:夫妻持分共有的土地,雙方須提出申請,核准後才可以適用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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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登記為夫妻名義之共有土地,要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夫妻皆要提出申請,才可以都適用優惠稅率。
該局指出,一般民眾誤以為夫妻持分共有的土地,僅由夫妻一方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即皆可適用。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欲適用優惠稅率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是以,房屋坐落土地登記為夫、妻個別名義,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成年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此時夫妻雙方要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夫妻土地方可適用,否則將產生同一房屋之土地所有權人適用不同稅率的情形。
該局特別提醒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和一般稅率 (10‰-55‰)相差四倍以上,請納稅義務人記得提出申請。民眾如有地方稅務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3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