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頂樓增建之廣告塔是否要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倘若民眾房屋頂樓增建廣告塔係供出租,除了加重其房屋負荷量外,並未增加房屋使用價值,自不屬於房屋稅課徵範圍,故不會增加房屋稅之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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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1-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