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如設有電梯,移轉時應否併同課徵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電梯設備歸屬於房屋,且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移轉時應併同核算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以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範圍,電梯附著於房屋並增加其使用價值,除貨梯外其他載客或客貨兩用電梯均應併入稅籍課徵房屋稅,移轉時契稅核算房屋之價值中不應扣除。

  地方稅務局特別一併提醒納稅義務人,不動產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訂立契約之日起,或因占有依法申請為所有權人之日起30日內,應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公定契約書與相關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1-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