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標購之房屋記得要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民眾向法院標購房屋係屬於房屋買賣行為,依規定拍定人(買受人)應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拍定人(買受人)向法院標購房屋時,應於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者,每逾3日將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最高額度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該局提醒民眾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1-0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