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立契於30日內申報土地增值稅者,仍可適用108年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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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其申報土地增值稅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30日申報,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因此欲適用108年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者,須於108年12月31日前訂約,且於訂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核課土地增值稅,若超過30日才申報,則依規定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即按109年公告土地現值計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若於108年12月31日訂約,依規定應於109年1月29日前辦理申報,但因該日適逢農曆新年假日,申報期間末日順延至放假日次日,即109年1月30日,請民眾特別留意。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1-0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