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騰空出售,仍可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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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人為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因遷居而遷出戶籍,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地者,原不符合自用住宅的要件;但顧及納稅義務人之實際需要,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一年者,如檢附騰空出售切結書,仍可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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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1-0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