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貨車擅自加裝座架,變更為小客車用途者,視為移用牌照,將處同級小客車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發生改換機件或改設座架等,應由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如未辦理變更手續,且未依規定補繳稅款者,視為移用使用牌照,會被按較高稅額處2倍之罰鍰。

該處進一步指出,部分車主購買客貨兩用車,誤以為拆掉後排座椅向監理機關申領小貨車牌照,可以節省使用牌照稅,事後卻因載客需要,未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14條規定,再變更為小客車牌照並補繳使用牌照稅差額,即擅自於後座裝回座椅,將可能被依同法第31條移用牌照之規定,處以小客車應納稅額2倍罰鍰。例如:丁君擁有一輛2,000cc的客貨兩用車,以自用小貨車名義申領牌照,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3,600元;依規定該車僅可保留第一排座椅,後方應淨空,如事後將原本拆卸的後方座架裝回,或另外加裝座架被查獲,將依同級小客車稅額1萬1,230元,處2倍之罰鍰2萬2,460元(11,230 × 2倍)。

稅捐處提醒小貨車的車主,切勿為了節稅,未依規定向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而違法使用,因而讓荷包大失血。

 

資料詳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消費稅科科長葉淑儀電話:02-89528200轉600

撰稿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消費稅科 股長白豐榮 電話:02-89528200轉181

新聞聯絡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企劃服務科 股長劉渟琳電話02-89528200轉130

 

更新日期:109-01-02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