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懸掛他車牌照或牌照借供他車使用,當心受罰!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移用情形者,移用與被移用牌照之車主,皆會被處以該車輛的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處指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例如:甲君擁有A車、乙君擁有B車,A車1,599cc,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7,120元;B車2,000cc,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1萬1,230元;若甲君將A車號牌出借給乙君懸掛於B車,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或停放)被查獲,將各被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也就是說:甲君將被處罰鍰 1萬4,240元(7,120 × 2倍);乙君則被處罰鍰2萬2,460元(11,230 × 2倍)。

稅捐處提醒有車的民眾,千萬不要貪圖一時之便,將車牌借給他車或懸掛他車車牌使用公共道路,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資料詳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消費稅科科長葉淑儀電話:02-89528200轉600

撰稿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消費稅科 股長白豐榮 電話:02-89528200轉181

新聞聯絡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企劃服務科 股長劉渟琳電話02-89528200轉130

更新日期:109-01-02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