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享有地價稅優惠之土地,若有使用情形變更仍應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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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減免土地、工業用地及礦業用地等要件者,請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檢附相關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另農業用地如恢復作農業使用,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當年度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課徵田賦,經審核符合規定者,自申請之年期開始適用。

該局提醒,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之土地,如有使用情形變更致不符合規定,或原適用的原因、事實消滅時,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否則被查獲時,除追補應納稅額外,還需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上本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查詢,亦可撥打總局電話0800-878989(總局土地稅科)免付費電話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查詢,將為您詳細說明。

 

更新日期:109-01-0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