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農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全部面積均應改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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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近年政府力推綠能發展,民眾可將所有非都市農地據農委會公告之農業用地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提出申請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來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惟原編定為農業用地課徵田賦之土地,經民眾申請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依據土地稅法第22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即不符合非都市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徵收田賦之要件,全部面積無論有無實際從事農作,均應於變更編定後次期依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未來亦因該地為民眾提出申請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縱當事人主張該地從事農作合於該特定目的事業計畫使用,亦不得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主張其為農作屬從來使用,或合於非都市使用管制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申請恢復課徵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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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12-2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