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提醒您:民眾依法申請重購退稅經核准後,其重購土地自完成登記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將可能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稅款。
舉例來說,林先生出售A地後,於兩年內重購B地,並申請重購退稅經核准後,取得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款3萬元,嗣後於管制期間B地經法院拍賣而移轉,因仍屬「再移轉」,則應依法追繳原退稅款3萬元。
此外,倘若於管制期間因繼承、被徵收而移轉土地,則例外免依法追繳原退稅款。最後提醒您,稅捐單位將於每年固定清查,請千萬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您的權益。
更新日期:108-12-2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