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未繳當心出國受阻!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確定之欠繳稅款及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或欠繳稅捐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稽徵機關得報請財政部轉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

   該處進一步說明,欠稅金額未達到前述標準並不表示一定不會被限制出境,因為當欠稅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後,如果執行人員認為欠稅人有能力卻故意不繳、有隱匿財產或經傳喚屢屢不予理會等毫無誠意的作為時,是可以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辦理限制出境。

  該處提醒,行政執行法與稅捐稽徵法不同,行政執行分署除了欠稅也有執行如勞健保、交通罰鍰等欠費,欠稅人千萬不要因為欠稅金額未達稅法標準即心存僥倖,仍應儘速繳清欠稅,避免出國計畫泡湯,得不償失。

資料詳洽: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法務科 科長黃正吉 電話:02-89528200轉515

撰稿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法務科 股長龔辰芳 電話:02-89528200轉517

新聞聯絡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企劃服務科 股長劉渟琳 電話02-89528200轉130

更新日期:108-12-27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