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併後出售不屬原房屋基地部分不適用自住用地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將自住房屋的坐落基地土地與其他相鄰土地合併後出售,合併後土地非整筆面積均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出售土地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除需符合辦竣戶籍登記及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規定外,適用範圍仍以該自用住宅建築完成時之坐落基地為原則。若自用住宅完工時僅坐落於甲地號,後來與相鄰之乙地號土地合併,雖然合併後土地標示仍為甲地號,但因合併前之乙地號原不屬於自用住宅之坐落基地,所以屬原乙地號部分不適用自住用地稅率。

  如果民眾仍然有其他疑問,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12-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