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書載明收取款項並簽收時,應按銀錢收據4‰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租賃契約本身雖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但收款人於承租人所持租賃契約上載明收款金額並簽章註明收訖者,即屬兼具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應按銀錢收據4‰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指出,由於房屋租金支出可列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倘承租人持憑出租人直接在契約上註記收取款項並簽收之租賃契約申報列舉扣除,除係以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並於契約書上載明票據名稱及票據號碼外,均應按收款金額4‰繳納印花稅,否則被查獲除補繳本稅外,並會被處以漏繳印花稅額5倍至15倍之罰鍰,出租人不得不慎。

  稅務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凡書立交付或使用印花稅應課徵範圍的憑證時,請依法繳納印花稅,如有不明瞭地方,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稅務局將會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12-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