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和房屋稅之納稅義務基準大不同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林先生來電詢問,今年7月份購買的房屋有收到地價稅單,為何卻沒有房屋稅單?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和房屋稅的納稅義務基準大不同。地價稅開徵期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係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在8月31日當日所有權人,才是該年度地價稅之繳納義務人,所以會收到當年度地價稅單;而房屋稅開徵期間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係徵收上年度7月至本年度6月份之房屋稅,故7月份取得房屋所有權者,將於次年度才會收到房屋稅單。

該處提醒民眾,新購入供自住的房屋,別忘了向稅捐處申請以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與地價稅,享受優惠權益。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透過1999高雄萬事通線上智能客服查詢。

更新日期:108-12-2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