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承攬簽訂之契據因故無法履行時,已繳納之印花稅可否申請退還?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廠商詢問簽訂工程合約,因故無法履行時,已繳納的印花稅可否申請退還?

  稅務局指出,應納印花稅之承攬契據,因故無法履行者,已繳納的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如改由其他廠商承辦,又訂新合約者,須另行繳納印花稅,加重負擔。可採用以下方式節稅:如原契約內容及金額都沒有改變,則可由原合約交易雙方與承受之新廠商三方共同簽訂「合約移轉同意書」,或在原合約書中註明「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字樣並蓋章,則並未另訂應稅憑證,無須另行繳納印花稅。

  如對印花稅之徵課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108-12-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