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除土地增值稅外,亦應繳清已開徵之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前述規定所稱「欠稅」,不單只是逾期未繳之欠稅,還包括已開徵未繳納之地價稅,因此該稅單雖尚未逾繳納期限,仍亦須先繳清,始可辦理移轉登記。

    如果民眾仍然有其他疑問,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12-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