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團體設立之私立醫院得依法申請其救護車免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救護車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經核准設置救護車者,其所置車輛……得依法申請減免有關稅捐」,但可否免徵使用牌照稅在稅法上還是有其一定的條件。

該局進一步表示: 查救護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應以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所有為要件,而所稱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同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係指公立醫院及向政府登記有案之團體所設立之醫院,是以私立醫院所有之救護車是否得免徵使用牌照稅,應視該醫院是否公共團體所設立而定。

更新日期:108-12-2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