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財產處分登記不因分期繳納欠稅而得塗銷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民眾詢問因欠稅逾期未繳而被移送執行,已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辦理分期繳納,為何其不動產還會被稅捐機關函請地政事務所辦理禁止處分?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除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外,並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的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雖已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申請准予分期繳納欠稅,但為防止欠稅人藉移轉財產規避稅捐繳納,仍須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稅捐稽徵機關才會通知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總局電話08-7338086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查詢,將為您詳細說明。

更新日期:108-12-2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