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如未辦理拋棄繼承,地價稅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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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而取得物權者,無須登記即發生取得效力。同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從而繼承人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雖未登記,亦應就該財產履行納稅義務,即以全部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

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稅捐稽徵機關准就該申請人(潛在持分)應有權利部分分擔繳納,惟依法各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

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管理人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後段規定,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全體公同共有人係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並經財政部68台財稅第34348號函核釋有案。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之規定,自得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上本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查詢,亦可撥打總局電話0800-878989(總局土地稅科)免付費電話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查詢,將為您詳細說明。

更新日期:108-12-2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