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計程車以住家作為名義上營業登記場所仍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個人計程車營業人,以其房屋作為個人計程車營業登記之場所,不視為供計程車營業使用,如該房屋未供其他營業用或非住家用者,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該房屋有部分空間供其他營業用或非住家用者,則該部分不屬於住家用範圍,應分別按實際使用情形依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民眾如有其他疑問,歡迎利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8-12-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