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變更使用者自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作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該變更使用之土地嗣後如恢復作農業使用,請即向所轄地方稅務局申請按田賦課徵;如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請於當年度5月份向所轄區公所提出申請。

  民眾若還有任何疑問,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12-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