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濫採土石坑洞未解除列管應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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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部分土地因濫採砂石形成坑洞,目前由地方政府列管中,這些遭列管的農地坑洞在未解除列管前,即使現狀已恢復作農業用地使用,仍不得核發農業使用證明書,且不得認定作農業使用,故應課徵地價稅,提醒所有權人應特別注意。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經濟部107年核定修正之「陸上盜濫採土石坑洞善後處理計畫」,坑洞土地屬於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農業用地,不得認作農業使用,所以,非屬田賦課徵的範圍;另外行政院農委會亦函示,這些列管的坑洞土地,在沒有解除列管前,是不能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因此這些土地在列管期間不但要課徵地價稅,如果要移轉土地,也因為無法取得農用證明,必須課徵土地增值稅。為維護自身權益,特別呼籲所有權人應依規定儘速完成農地坑洞回填,並向有關單位申請解除列管後,再向稅捐稽徵機關恢復課徵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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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12-1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