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票交換房屋應課買賣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雙方當事人以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互易,其等值價額部分應課交換契稅,差額價款部分則視有無給付價款課徵買賣或贈與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動產之互易始可依交換稅率課徵契稅,如以股票與土地、房屋交換,因非屬不動產間之互易,則不能適用交換稅率課徵契稅,其房屋移轉應按買賣契稅課徵。

    民眾倘仍有其他問題,可撥打國地稅稅務諮詢專線0800-000321轉接該局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提供解答。

更新日期:108-12-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