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所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所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尚非屬印花稅法所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未符合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除嗣後能依程序補正而變成合法建築物外,係客觀上不能辦理移轉登記,而無法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縱實務上雖認為讓與人已將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因建築物之交付而歸諸受讓人,惟仍無從辦理物權登記,自不符印花稅法規定「向物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之憑證課稅範圍。

     民眾倘仍有其他問題,可撥打國地稅稅務諮詢專線0800-000321轉接該局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提供解答。

更新日期:108-12-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