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辦理自益信託可適用自住用房屋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辦理自益信託仍實際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且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委託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等自住要件者,房屋稅仍可申請按自住1.2%核課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房屋所有權辦理自益信託,即便契約上暫時把所有權登記移轉給受託人不在自己名下,但因為受益者是本人,沒有投資移轉獲利等問題,如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即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按自住1.2%課徵房屋稅,以節省稅金。

   例如公職人員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房屋,如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即房屋無出租使用,且委託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等自住要件者,可申請按自住用房屋稅率課徵,以維護租稅權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108-12-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