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無租賃申明書如有不實,涉及刑罰,不可不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戶籍因故供他人設籍者,如確無租賃情事,可由土地所有權人及設籍人各出具無租賃情形申明書後仍可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移轉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必須符合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規定。但為顧及民眾或有因故將戶籍提供他人設籍但無實際租賃之情形,所以,有上開權宜之規定;但若查有實際租賃行為,雙方卻仍出具無租賃情形申明書,則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

  該局呼籲,在出具無租賃情形申明書時,應謹慎為之,避免涉及刑罰,得不償失。如仍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12-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