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者,非屬契稅課徵範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偶因離婚或一方死亡,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不必申 報繳納契稅。

  該局說明,依據契稅條例第2條例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屬於「債權的請求」,非前揭條文所定之申報契稅範圍,故非屬契稅課徵對象。

  如果您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12-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