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行政救濟確定後之應繳罰鍰案件,無須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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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如對稅捐稽徵機關裁處之罰鍰不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是否應先繳納罰鍰,才能免於被加計行政救濟期間之利息?該局回覆,凡經行政救濟後,有應補或應退之稅款,均應加計利息徵收或退還,惟罰鍰並無加計利息之規定。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對於經行政救濟確定或應行退補之本稅,應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或退還,惟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但書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法第38條加計利息之規定,罰鍰不在準用之列,故提起行政救濟之罰鍰案件,於行政救濟確定後仍應處罰鍰者,無須加計利息徵收。因此,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捐稽徵機關之罰鍰處分不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縱未先繳納罰鍰,依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規定,在行政救濟確定前,除免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外,亦無須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俟行政救濟確定後仍應處罰鍰者,再依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罰鍰繳款書繳納,並不會因行政救濟期間之經過而加計利息。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0800-306969免費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108-12-18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