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欠稅被限制出境,須全部繳清或提供足額擔保始可解除出境限制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王君來文詢問:其為甲公司負責人,因甲公司欠稅未繳,已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其本人並經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惟其已經行政執行處准予分期繳納,並就全部欠稅金額按所准期數開立支票交予行政執行處,現各分期稅款均如期兌現中,為何其以分期繳納為由向財政部申請解除出境限制,卻遭否准?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對此提出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稽徵機關應陳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欠稅金額之計算則包含所有欠繳本稅、滯納金、利息等及罰鍰累積加總,不限稅目及年度,而非以單筆欠稅金額來衡量;另依同法條第7項第2款規定,一旦被限制出境,必須繳清全部本稅、滯納金、利息等及罰鍰,或是提供相當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因此該公司雖經行政執行處准予分期繳納欠稅款,但在未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前,其負責人仍會被繼續限制出境。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邱科長06-2298062
  彙總編號:9911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