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兩棟毗鄰之住家房屋打通使用之戶數認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營業使用,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而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個要件,才能適用自住使用之房屋稅率1.2%。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因住家空間使用需求,將兩棟毗鄰之住家房屋打通合併使用,經地政機關辦竣建物合併登記,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稅籍合併,自住房屋戶數,將以1戶認定。

  民眾如果對於個人兩棟毗鄰之住家房屋打通使用之認定戶數仍有其他疑問,可撥打該局0800-000321按「2」接地方稅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12-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