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納稅義務人為新所有權人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移轉時,買賣雙方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並由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由取得房屋之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繳納契稅,因移轉契約所載取得原因,而分別適用不同稅率,如買賣、贈與、占有案件稅率為6%,典權案件稅率為4%,分割、交換案件稅率為2%。

  契稅計算是以房屋的評定現值乘稅率即為應納之契稅, 但若是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不動產者,取得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則以取得之移轉價格計算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108-12-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