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退稅被駁回可直接提起訴願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劉先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繳稅款,經稅捐稽徵機關予以駁回,如果不服駁回處分,究竟應該要申請復查,還是要提起訴願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的行政處分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核定稅捐的處分,例如核定稅額或是裁處罰鍰,納稅義務人如對此類處分結果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另一類則是非核定稅捐的一般行政處分,例如稅捐稽徵機關就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或退稅所為准駁的處分,納稅義務人如對此類處分結果不服,應依訴願法相關規定逕行提起訴願。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機關駁回退稅申請的處分,屬於非核定稅捐的一般行政處分,如有不服應於處分送達的次日起30日內,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請民眾注意行政處分的類型,採取正確的救濟途徑,以維護自身的權益。如果對於行政救濟有任何疑問,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3)332-6181分機2572至2574,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12-17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