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台加蓋違建未拆除前仍應併入計算房屋面積核課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2條規定:「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而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之陽台外圍加建牆壁,與原主建物之外牆間隔成房屋使用,已非屬陽台,其違建在未拆除前原陽台仍應併入計算面積,核課房屋稅。

  民眾如果對於陽台加蓋違建是否課徵房屋稅仍有其他疑問,可撥打該局0800-000321按「2」接地方稅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12-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