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或贈與取得土地,仍應重新申請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王小姐來電詢問,剛剛辦好繼承土地登記取得土地所有權,使用情形未變動,是否可延用原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自用住宅用地得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者,除房地用途須為自用,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外,尚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因此,特別稅率對移轉後承受該房地之所有權人,並非當然可適用,尚須視其是否符合前揭條件而定。

  地方稅務局再次提醒,依土地稅法規定,新取得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包含繼承、配偶贈與或一般贈與取得,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要件者,應於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起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12-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