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核課期如何計算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核課期間」為規定應課稅的事實在一定期間內,稅捐稽徵機關得依法發單徵收或補徵稅捐,逾此期間則不得再行核課,即稅捐稽徵機關行使核課權的期間。

該局指出,應由稅捐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課的稅捐,核課期間為5年,從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的次日起算;如果納稅義務人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核課期間則為7年;在核課期間內,發現有應課徵的稅捐,依法補徵;若逾核課期間,才發現有應課徵的稅捐,也不能補稅了。

該局舉例說明,稅捐機關在108年12月發現小陳從102年起就因為全家戶籍遷移,地價稅已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因為103年地價稅已過5年核課期間,依法不能補徵,而104年至108年地價稅還在核課期間內,所以小陳於108年12月接到稅捐機關核定補徵104年至108年地價稅繳款書,應依規定繳納,如未繳納會移送強制執行,提醒注意。

如果對地方稅核課期間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下列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  3326181分機2586、2588-2589

中壢分局  4515111分機402、407-409

大溪分局  3800072分機308、309

楊梅分局  4781974分機308、309

蘆竹分局  3528671分機312、313

更新日期:108-12-17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