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可獲1%獎勵金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獎勵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業者按時繳納娛樂稅時給予代徵稅額1%獎勵金,前項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自動從繳款金額中扣除。

  稅務局說明,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無論是次月10日前填用自動報繳書繳納,或由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查定課徵或臨時舉辦之有價娛樂活動者),只要在繳納期限內繳納,均享有1%奬勵金的優惠。

  稅務局提醒民眾注意:倘沒有收到娛樂稅繳款書,記得於繳納期限內向所屬轄區分局補發稅單繳納,如果逾期繳納娛樂稅,除了不得扣領獎勵金外,每逾2日並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被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民眾如對娛樂稅之徵課有任何疑問,如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稅務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12-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