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外牆出租掛廣告,地價稅是否可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呢?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大甲區的陳先生來電詢問:「我的房屋外牆出租給他人繪製或懸掛廣告使用,地價稅是否還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

  地方稅務局說明,如果只出租外牆,而其他要件仍符合土地稅法第9、17條之規定,也就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之戶籍已遷入,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一處為限規定者,其房屋基地,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不會因為出租外牆,而改以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有上述情形,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要件者,務必在當年度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享有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超過期限後申請核准,就要到次期(下一年度)才能適用。

  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第一股04-26624146分機11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12-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